第十一类
照明、加温、蒸汽、烹调、冷藏、干燥、通风、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。 [注释] 尤其包括: 空调装置,电或非电暖床器,加热水瓶,加热锅,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,电水壶,电热烹调用 具。 尤其不包括: 制造蒸气的装置(第七类)、电热服(第九类)。 1101 照明用设备、器具(不包括汽灯,油灯) 1102 喷焊灯 1103 汽灯,油灯 1104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(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,食品加工机器) 1105 制冷、冷藏设备(不包括冷藏车) 1106 干燥、通风、空调设备(包括冷暖房设备) 1107 加温、蒸汽设备(包括工业用炉,锅炉,不包括机车锅炉,锅驼机锅炉,蒸汽机锅 炉) 1108 水暖管件 1109 卫生设备(不包括盥洗室用具) 1110 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 小型取暖器 1112 厨房用打火器具 1113 核能反应设备